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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規準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教育的規準
詞條名稱:教育的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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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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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訂立此種規準,是為了可以確定自己的教育內容是否符合真教育,或是已經淪為非教育,甚至是反教育類別了,真教育的本身,需帶有正向而且實質意義的,若少了正向的觀念,或是缺乏意義,那都不是教育所要實施的內容了,因此訂立此規準是為了檢核此教育的本質是否正確。
皮氏規準
一、合價值性
所謂合價值性,所指的就是教育內容必須符合我們的道德觀,一個指導他人如何開鎖偷車的過程,雖然有教與學兩者的互動,卻缺乏了社會上人們的道德概念,這是一種價值觀的偏誤,因此就違反了合乎價值性這一點,因此這裡的價值所強調的是我們的觀點,我們的道德觀,還有連續而有價值的觀念,而不是一個教育內容所蘊含的金錢價值。
二、合認知性
合認知性的意義在於,當我們學習一個知識的時候,必須具有實質的意義,並且確立其為真實的,有意義的,具有學習價值的,也就是說,當一個教育不含有實際上知識運用的時候,她只是口號,沒有任何意義,因此教育必須有其功用,如此才能稱之為教育。
三、合自願性
自願性的意義顧名思義,就是要受教者主動願意參與,然而現今的義務教育,似乎無法與其相對應,那是因為為了能夠提升普遍的基本素質,才因此有其義務性、強迫性的法律規定,然而在實質上的教育現場時,自願性的意義強調在於教學內容應以學生為主體,適當的調整施教內容,從其所需來做教育,而非自顧自地強迫灌輸,甚至洗腦,因此若能在教育的現場上做到學生為主的話,則其依舊符合自願性的規準。
關鍵字
- 中文:教育的規準
- 英文: Education Criteria
參考書目
- 黃光雄(1990)。教育導論,頁15-20。師大書苑。
- 黃光雄(1990)。教育概論,頁11-18。師大書苑。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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