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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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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人類發揮自我的創意、想法,所衍生出來的產物,即為智慧財產。為了保障個人權益,法律賦予原創者擁有某些特權,任何人皆不得侵犯、拷貝及盜用。


  • 根據一九六七年七年七月十四日於斯德哥爾摩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約」,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包含下列各種權利: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2. 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3. 人類之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6. 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一九九四年四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8.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 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其具體內容包括:
  1. 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
  2. 司法程序之重製。
  3. 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
  4. 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
  5. 圖書館之重製。
  6. 時事報導之利用。
  7. 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
  8.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
  9. 正當目的之引用。
  10. 盲人福利之重製。
  11. 供試題之重製。
  12. 公益活動之利用。
  13. 為播送目的之重製。
  14. 原件之公開展示。
  15. 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
  16. 電腦程式之重製。
  17. 第一次銷售之原則。
  18. 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
  19. 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
  20. 翻譯之合理利用。
智慧財產權立法之目的

基於造福人類、帶動社會進步的理念下,智慧財產權法制立的目的,是為了讓原創者享有自己的智慧結晶所帶來的成果,並獲得經濟或名聲上的回報,同時也鼓勵更多有能力的人願意付出、造服人群,帶來更為進步、便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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