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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宜變通的辦法或措施。如:「從達變」、「從處理」。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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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解釋法律及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合法之,為中央政府五種治之一。在國父所倡的五憲法中,司法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四並立,由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掌理。
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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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主義是指政府、有關當局或家長以促進所屬成員或兒童福祉為理由,積極干預其自由,不讓他們有自由抉擇與負責機會的主張或作為。
  當國家以「為了保護個人免於傷害或促進個人的福祉及利益」為由來干涉個人自由之時,國家的態度或作為就是一種父主義,如國家立法強制要求駕駛人或乘客繫安全帶就是一例。同樣的,當家長、教師,乃至於任何成人以「為了保護兒童免於傷害或促進兒童的福祉」為由來干涉其自由的態度或作為時,也是父主義,強迫兒童受國民教育亦可為一例。
  長久以來,有不少的哲學家支持父主義;最著名的要屬柏拉圖(Plato)及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衡諸人類的社會活動特質...
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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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掌握的柄落入他人的手中。《文明小史》第四四回:「但是各式事情,一齊惟顧問官之言是聽,恐怕大旁落,大帥自己一點主沒有,亦非國家之福。」
獨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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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重大事務的力,都由一人掌握、把持著。《孽海花》第六回:「船廠大臣又給他面和心不和,將領既不熟悉,兵士又沒感情,他卻志其所以,大獨攬,祇弄些小聰明,鬧些空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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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與生俱來就有的利,也稱「天賦人」。
2.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利。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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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不法侵害他人益之行為,屬違法行為之一種,侵行為之被害人對於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
附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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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歸附勢。明.楊珽《龍膏記》第十五齣:「我只要趨附勢,那裡管殺人媚人。」也作「趨炎附勢」。
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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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指大學師生管理學校事務,決定學校課程、規章、法則等各類事項,不受外力干預的自主利。
  西方大學放十二世紀興起。大學原為學者的集團或學術的集團,參加大學的人都是有相當成就的學者,彼此之間並無教授與學生的身分分別。為保障自身益,學者們仿照中世紀工商行會組織,成立大學以爭取研究與討論的自由。在中古歐洲,大學是個自治的組織,其自治精神受到西元五十六世紀以後的僧院制度影響。如聖本篤(Saint Benedict)訂定一項規則:凡是重大事項需作決定時,僧院的院長必須召見所有僧侶,共同討論。後來更逐漸發展出「所有合法的威都要根源於被治者的同意或接納」的信念。中古大學即採納此種...
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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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勢,竊取位。唐.陸贄〈奉天論前所答奏未施行狀〉:「侈心一萌,邪道並進,貪竊柄者,則曰德如堯舜矣,焉用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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