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53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苗栗事件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的大湖事件、李阿齊的關帝廟事件、賴來的東勢角事件,總計1211人被捕,其中221人死刑、285人有期徒刑,4人受行政處份。(註1) 羅福星案大正元年(1912),曾待過苗栗牛稠庄的羅福星(1886~1914)在中國武昌起義成功後,再度來台組織革命黨。革命黨總部位於苗栗,並在台北、彰化、桃園、基隆與宜蘭等地設有據點,密謀抗日。後因日方展開搜查,各據點人員相繼被捕而失敗。計劃敗露的原因說法紛云,有認為是遭人洩密、電報洩密、或受台南關帝廟事件牽連等,其中最致命的關鍵在於大正2年(1913)9月大湖支廳槍枝遭竊,引起日方嚴密偵查...
擄人勒贖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挾持人質向人勒索金錢。如:「現今法律規定,凡擄人勒贖者一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苟合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不依道義行事,只知阿諛迎合。《文選.陸機.辯亡論》:「故百官苟合,庶務未遑。」
2.通姦。指非合法婚姻的結合。
五刑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古代五種輕重不等的刑法:(1)秦以前為墨、劓、剕、宮、大辟。《書經.舜典》:「汝作士,五刑有服。」漢.孔安國.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2)秦漢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3)隋唐以後為死、流、徒、杖、笞。《舊唐書.卷五○.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4)現行刑法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項。
歐亨利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後轉投《休斯頓郵報》當記者和專欄作家。1887年,他被控告在銀行工作時挪用公款,1898年被判處五年徒刑,鋃鐺入獄。 創作生涯 在獄中,為了供給自己的女兒上學,他開始寫短篇故事。1901年他出獄,移居紐約,開始創作生涯,正式使用「歐•亨利」這個筆名。1904年他第一個集子《白菜與國王》出版。1906年《四百萬》出版,其中包括他最著名的作品《珍貴的禮物》和傑作《警察與讚美詩》、《二十年後》、《帶傢具出租的房間》,這些短篇小說集中體現了歐•亨利關心社會底層小人物,著重刻畫微妙的感情的寫作風格。歐•亨利筆調幽默,善於使用雙關...
高一生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日同意撤銷自新一事,並依法審判叛亂罪。1953年6月5日,高一生、湯守仁等人宣判死刑,其餘處以有期徒刑,罪名計有叛亂、舞弊農場公款、侵占農場穀種、侵占肥料棉布生產貸款、侵占水利工程費、請伐林班圖利、侵占軍用品等項。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1953年8月6日將湯守仁等人叛亂貪污案呈報國防部核示,國防部在審核案卷、加上意見之後,呈報總統蔣中正核示。蔣中正總統審閱國防部的簽呈之後,下達裁示:照准高一生等人之死刑,並且加重其餘人等有期徒刑。1954年4月17日...
累犯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稱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北埔事件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目錄1 導火線2 經過3 關鍵字4 出處 導火線北埔事件的領導人蔡清琳,,1881年生,是北埔支廳月眉社(今新竹縣峨眉鄉)人。聽說她從小放浪不羈,並不受香人器重,但因機智能言,當過基層警員的巡查補。後來因為常與日本婦人私通,被革職,並被判兩次徒刑。出獄後,長壽日警監視,又為一名日本酒女與人發生糾紛,遭日警刁難,因此對日本人心懷憤恨,想藉機報復。由於他當過巡查補,與山地的腦丁、隘勇很熟。當時日本總督佐久間佐馬太鄭積極對原住民進行武力鎮壓,想條北埔管區內的隘勇到大嵙崁一帶協助日軍鎮壓原住民,引起隘勇不滿。蔡清琳於是趁機向隘勇...
離婚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註3) 參考書目註1: 彭懷貞(1996)。婚姻與家庭。臺北:巨流。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註3: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相關...
教師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