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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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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捨本逐末」之典源,提供參考。 #《呂氏春秋.士容論.上農》1>三曰: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民舍2>本而事3>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4>;其產約而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5>。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6>;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7>,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戰國策.齊策四》。
(2) 舍:通「捨」,音ㄕㄜˇ,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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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本即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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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捨本逐末」之典源,提供參考。 #《呂氏春秋.士容論.上農》1>三曰: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民舍2>本而事3>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4>;其產約而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5>。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6>;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7>,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戰國策.齊策四》。
(2) 舍:通「捨」,音ㄕㄜˇ,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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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寸即寸,得尺即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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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論多少,都是實實在在為其所有。參見「得尺得寸」條。《文明小史》第四六回:「他們是橫著良心跟他們鬧的,這裡頭並沒有什麼公理,也沒有什麼公法,叫做得寸即寸,得尺即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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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本理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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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捨本逐末」之典源,提供參考。 #《呂氏春秋.士容論.上農》1>三曰: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民舍2>本而事3>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4>;其產約而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5>。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6>;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7>,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戰國策.齊策四》。
(2) 舍:通「捨」,音ㄕㄜˇ,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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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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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所有權利的總稱,如自由權、參政權、請求國家行為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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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復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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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在故鄉巴勒斯坦建立猶太民族獨立自主國的信念。西元一八九七年,奧地利人赫茨爾在瑞士巴爾塞召集第一次猶太復國主義者代表大會,起草了猶太復國主義運動的巴爾塞綱領,宣稱「猶太復國主義所追求的是在巴勒斯坦為猶太人建立一個受到公法保護的家園」。二次大戰後,猶太民族終於在中東建立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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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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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上重要的文件之一。簽訂於西元一九○九年,簽名者有奧、匈、法、德、英、義、俄、西、美、荷等國,內容明定戰爭時海戰規則、中立國貿易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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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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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驗其事。《漢書.卷七六.張敞傳》:「今五日京兆耳,安能復案事?」《後漢書.卷三一.蘇章傳》:「今夕蘇孺文與故人飲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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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本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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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捨本逐末」之典源,提供參考。 #《呂氏春秋.士容論.上農》1>三曰: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民舍2>本而事3>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4>;其產約而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5>。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6>;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7>,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戰國策.齊策四》。
(2) 舍:通「捨」,音ㄕㄜˇ,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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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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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私、不公正。《韓非子.有度》:「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南史.卷七○.循吏傳.何遠傳》:「遠性耿介,無私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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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