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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調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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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辦理「學基本調查」之目的,在於調查有關學的基本事項,藉以獲得學教育行政上的基礎資料;從一九四八年起便被列為「指定統計」而實施至今,其沿革可追溯至一八七三年(明治六年)。戰前學的統計調查是根據「文部省直轄各部年報樣式」、「公立私立高等學、公立私立大學、公立私立專門學年報諸表樣式」、「當事年報取調條項及諸表樣式」進行,其結果收載於文部省年報之中。戰後學基本調查報告書,則自一九五一年度起以「指定統計」,與文部省年報並列公開發行。
  學基本調查是以小學、中學、高中、盲、聾、養護學、幼稚園、高等專門學、專修學等各種學為範圍,對學、附屬圖書館、畢業生及不就...
專科學(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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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原來有悠久歷史的工程師學(Ingenieurschule)屬於高級技術學(Hohere Fachschule)性質。其他同類的學尚有經濟、社工、紡織、成衣和農業高級技術學。各邦教育部長會議於一九六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協議案,設立專科學,將這類學升級到將近大學的地位,畢業學生也同樣發給大學畢業文憑(Diplom)。當時的高級技術學事前就根據各邦教育部長常設會議協調好的計畫進行擴建並且統一各科別的名稱。聯邦與各邦為培養中級公務員所設立的二十六所行政專科學也屬於這種性質,包括各種技術專業。學生可以享受預備公務員的待遇。
  專科學的經費多半由邦政府負擔,但也有私立...
  〔中等師範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為文件名稱,指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所印發關於中等師範學教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一九八○年六月十三日至二十八日,教育部召開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總結三十年來辦理中等師範教育的經驗,於八月二十二日將會議通過的〔中等師範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隨會議通過的其他有關中等師範教育的文件附發給全國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執行,於十月十四日正式印發。
  〔中等師範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在有關中等師範學的文件中,常常包括幼兒師範學,但此文件排除幼兒師範學)的主要內容為:(1)確定中等師範學的培養目標是把學生培養成合...
  〔普通高等學設置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就普通高等學設置總則、設置標準、學名稱、審批驗收、檢查標準及附則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的規章。該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條。其目的是為加強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的教育品質,促進高等教育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該條例所稱的普通高等學,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的高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高等職業學。普通高等學的設置,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辦學條件的實際能力,編制全國普通高等...
中等農業學(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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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農業學係指大陸地區培養中等農業技術、管理人才的教育機構,是中等技術學的重要類型之一,也稱農業中專,由各級農業部門主辦或主管。一般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三年或四年;部分招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從一九八七開始,農業中專進行了面向農村招生,納入國家計畫,實行單獨考試,畢業生不包分配等項改革。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四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出[普通中等專業學招生暫行規定]規定:農林、衛生等系統的中等專業學招收農村有實踐經驗的優秀青年入學(含不包分配班),年齡可以放寬,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林、衛生廳(局)會同當地教育部門和招生部門單獨組織招生考試。一九八八年四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等八部委聯合發出...
錯誤正;改錯;錯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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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對通訊錯誤所執行的正動作。分為前向錯誤正及後向錯誤正,一般未作明述之錯誤正即指前向錯誤正,此種方式接收端會針對所收到之錯誤訊框進行更正之動作。參【正向錯誤正】(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反向誤差正】(backward error correction)。
臺灣警察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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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培育基層警察幹部的學,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前身為臺灣省警察學,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升格。
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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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所設立的學。招收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畢業生,分五年制、三年制及二年制三種。
  〔普通高等學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精簡機構、緊縮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並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人員編制管理的一項規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1.普通高等學的人員編制可按(院)本部、專職科學研究人員、實驗實習工廠(包括農林院農場、林場,下同)和直屬單位四部列編。(院)本部教職工包括教學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人員、政治工作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直屬單位人員包括學舉辦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出版社、印刷廠、醫院、招待所人員。
  2.普通高等學(院)本部的人員編制按規定的編制標準計...
  〔高等學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是大陸地區對高等學財務管理的年度預算核定、預算管理、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學基金、綜合財務計畫、會計核算、財會人才培植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所作的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九章三十三條。實施辦法是為加強高等學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財務管理的權限,根據國務院原先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而制定。其重要內容如下:
  高等學財務管理須建立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院)長全面負責學的各項財經工作,審批財務開支。高等學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資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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