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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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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緊急避難行為而免予受罰的權利。法律上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的行為,可不負刑事責任。
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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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以致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為。
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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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律。如:「藐法之徒,不可饒恕。」
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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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無法獨立依自己意思而發生法律上一定效力之人。如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
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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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先訴抗辯權有明文規定。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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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對於事物的意識力。為法律行為的要素,缺此則在法律上為無效。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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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利用船舶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從事相關行為所生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所謂的相關行為包括貨物運送、旅客運送、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上保險等。
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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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受法律責任約束的權利。[例]言論免責權
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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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及管理出版事業和出版品的法律。我國出版法制定於民國十九年,至八十八年廢止。
法獄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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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下獄來治問犯罪的人。南朝梁.任昉〈奏彈曹景宗〉:「肅明典憲,臣謹以劾,請以見事免景宗所居官,下太常削爵士,收付廷尉法獄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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