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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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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確實。元.關漢卿《蝴蝶夢》第一折:「怕不待的一確二,早招承死無辭。」也作「丁一卯二」、「丁一確二」。
軍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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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人,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而受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其刑罰較司法審判為嚴厲。除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的案件之外,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如:「現役軍人在戰時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仍要接受軍法審判。」
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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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囚禁人的處所。《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季布為朱家鉗奴,灌夫受辱居室。」
太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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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綠林人物的稱呼。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一折:「只是老漢不認的太僕,休怪休怪。早知太僕來到,只合遠接;接待不及,勿令見。」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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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犯的人,稱為「主犯」。相對於從犯而言。
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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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滅絕、不死亡。《文選.李陵.答蘇武書》:「苟怨陵以不死,然陵不死,也。」《文選.孫綽.遊天台山賦》:「吾之將行,仍羽人於丹丘,尋不死之福庭。」
端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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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奉令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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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從命令,承受教誨。《戰國策.燕策二》:「臣自以為奉令承教,可以幸無矣,故受命而不辭。」
投阱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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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趁人危急時,又加以陷害。《後漢通俗演義》第三○回:「宋揚削職歸里,最可恨的是郡縣有司,投阱下石,更將揚砌入案,捕繫獄中。」也作「投井下石」、「投石下井」。
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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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治軍人犯的法律。如遇戰時或戒嚴時期,可適用於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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