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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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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平原則是當代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S. Peters, 1919~)所主張的幾項高層程序原則(higher order principles of procedure)之一。皮德思主張公平原則是一切道德原則的原則,是道德正義的總原則。 皮德思在論述道德原則時,特別強調道德的普遍性與可行性,是以他將道德原則分為高層的程序原則與低層的基本規律(basic rules):而在程序原則方面,他所提出的第一項總原則即是公平原則。皮德思承續了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看法,認為公平原則就是「平者待之以平,不平者待之以不平」,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之意,而「平者待之以不平,不平者待之以平」則是不合理的。揆諸亞里斯多德的說法,公平與否可以包括下列四種情形:(1)平者待之以平,也就是平等(equality)。這是一般廣義的平等概念,意為每個人都要給予公平的對待。在道德上其有適切的相同優點或因素時,就該給予同樣的待遇。(2)不平者待之以不平,也就是公道(equity)。這是彈性的平等,人常有各種重要因素的差異,如智力、才能的高下不一,是以在作公平對待或合於正義的分配時,應考慮這些在道德上可以認可的差別因素(而不是那些道德上不相干,如膚色、種族、性別等),而給予差別的待遇或處理。(3)平者待之以不平,也就是不平等(inequality)。這是一種人為的不平等,指未能考慮到道德上應平等對待的種種重要因素而予以平等待遇,反而故意給予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如一些因道德上不相干的因素如性別、膚色、種族、階級,而給予他人不同的待遇甚或歧視,就是一種不平等的表現。(4)不平者待之以平,也就是假平等(pseudo-equality)。假平等是故意忽視了道德上相關的差別條件,而一律齊一看待,這是一種全然不顧各人身心能力大小的齊頭式假平等。 總之,在民主社會中的道德教育,必須強調平等與公道的公平原則,而擯棄不合理的不平等或假平等。特別是在一個尊重個體的現代社會中,公道的公平原則應該比狹義的平等原則要來得更有價值,因為唯有考慮個別差異的彈性平等,才能讓個體充分地獲得發展;也唯有重視差別的行為動機與結果,才能作為德育價值上的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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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平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