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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田
ㄊ
ㄧ
ㄢ
ˊ
賦
ㄈ
ㄨ
ˋ
漢語拼音
tián 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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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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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ㄊㄧㄢ
ㄈㄨ
漢語拼音:
tián fù
解釋:
政府對農業用地所課徵的稅捐。課徵標準以種植小麥、稻穀或雜糧的收成量為準。民國七十六年起已停徵此項賦稅。
【例】田賦的停止徵收,是一種體恤農民的措施。
政府
對
農業
用地
所
課徵
的
稅捐
。
課徵
標準
以
種植
小麥
、
稻穀
或
雜糧
的
收成
量
為
準
。
民國
七
十
六
年
起
已
停徵
此
項
賦稅
。
【
例
】
田賦
的
停止
徵收
,
是
一
種
體恤
農民
的
措施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田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ㄊㄧㄢ
ㄈㄨ
漢語拼音:
tián fù
解釋:
政府對農業用地所課徵的稅捐。課徵標準以土地的收益能力為準。
政府
對
農業
用地
所
課徵
的
稅捐
。
課徵
標準
以
土地
的
收益
能力
為
準
。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田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名
四縣音
tien11 fu55
海陸音
tien55 fu11
大埔音
tien113 fu53
饒平音
tien55 fu53
詔安音
teen53 fu31
南四縣
tien11 fu55
釋義:
政府對農業用地所課徵的稅捐。課徵標準以種植小麥、稻穀或雜糧的收成量為準。民國七十六年起已停徵此項賦稅。例:頭擺人耕田逐年就愛納田賦。(以前人耕田每年都要繳納田賦。)
政府
對
農業
用地
所
課徵
的
稅捐
。
課徵
標準
以
種植
小麥
、
稻穀
或
雜糧
的
收成
量
為
準
。
民國
七
十
六
年
起
已
停徵
此
項
賦稅
。
例
:
頭擺
人
耕田
逐年
就
愛
納
田賦
。(
以前
人
耕田
每年
都
要
繳納
田賦
。)
對應華語:
田賦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田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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