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溺水的人救起。《康熙字典.人部》:「揚子《方言》:『出為抍。』」按:漢.揚雄《方言.卷一三》:「出為抍。」(「抍」為「拯」之異體。)又《說文解字.水部》:「,沒也。從水人,讀與溺同。」清.段玉裁.注:「此沉溺之本字也。」則「」義與「拯」同,即「將溺水的人救起」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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