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 小提醒:請務必輸入聲調做結束
  •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實習

  • 漢語拼音 shí xí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shí xí
解釋:
  1. 親自實地練習及操作。
    【例】姐姐讀完四年師範課程後,還得實習一年,才能畢業。
    親自實地練習操作
    姐姐師範課程實習才能畢業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實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shí xí
解釋:
實地練習及操作。如:「他還得實習一年,才能成為正式老師。」 實地練習操作:「實習才能成為正式老師。」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實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曾火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實習」係指在校學生於修業期間或結業後,對學習成果或相關課程進行實地練習的一種教育活動與制度。實習活動的安排,旨在將學理與實務相互印證,使學生能學以致用,達到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地步。
  我國學校的實習活動相當普遍,如醫、農、工、商、法、軍、警、師範、護理等校院皆有實習的規定,或建立實習制度;另外如一般學校之電腦等課程亦有實習活動的設計,種類繁多。各類實習活動之實施情形,因學校性質及科別而異,以下說明師範校院辦理教育實習概況;其他各類學校的實習,請參考相關法令或各校施行辦法。
  我國早在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即設有獨立之師範教育機構,當時並已有教育實習的安排。民國十一年(1922),新制師範教育實施,教育實習較受重視。三十年及三十二年,教育部為增進師範生實習效能,分別訂頒〔師範學校(科)學生實習辦法〕及〔師範學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各校應組織實習指導委員會,負責計畫及指導學生實習事宜。其後師範校院歷經增校、改制,學生數量增加,教育實習遂益形重要。七十一年(1982),教育部公布〔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將原來師範學校、師範學院、師範大學等之實習及服務事宜,統一規定於同一辦法。該辦法經八十一年修正後實施迄今,其中主要規定各校院結業生實習及服務事宜,另明確指出實習分兩部分,包括:(1)修業期間之參觀、見習、教學及行政實習;(2)結業後之教學及行政實習。
  除上述辦法外,教育部另於七十二年訂頒〔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揭示教育實習的目標、項目及實施方法等,作為有關單位辦理之參考依據。目前結業生實習事宜,係由教育部及省(市)教育廳局統一分發,各校則依實習準則配合辦理;實習時間為一學年,成績及格方准畢業。至於修業期間的實習,則由各校院自行依規定辦理。教學及行政實習部分,基本上各校院的實施情況大致相近,惟仍略有差異,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教學實習分為預習試教(又稱假試教)及實地試教,旨在使學生有機會進入教學場所,熟習教學實務。前者係以本班同學為施教對象,通常採分組實施,且多排在四年級第一學期;後者係將學生分派至實習學校試教,並由師大洽聘該校原任課教師為臨時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指導試教事宜,多排在四年級第二學期實施。
  行政實習分為學校行政實習、教育行政實習,及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等項,其目的在於鍛鍊學生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學校行政實習的範圍,大致以實習學校重要單位的業務為對象;教育行政實習之對象包括教育部、臺灣省教育廳、臺北市及高雄市教育局,以及各縣市教育局等內部的重要單位;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的範圍更廣,包括各公私立社教機構、學校圖書館、報社、傳播事業單位及各社會慈善機構等。上述行政實習的方式及時間並不固定,由各系視實際情形斟酌實施。
  由上述可知,長期以來,教育實習一直是我國師資養成之重要過程,其內容與其他類別的實習如工廠實習等顯有不同。八十三年二月新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雖已開放師資培育多元管道,惟仍強調實習之必要性,未來教育實習可能更受重視。
  「實習學生修業期間結業學習成果相關課程進行實地練習教育活動制度實習活動安排學理實務相互印證使學生學以致用達到理論實務結合地步
  我國學校的實活動相當普遍師範護理實習規定建立實習制度另外一般學校電腦課程實習活動設計種類繁多各類實習活動實施情形學校性質科別以下說明師範辦理教育實習概況其他各類學校的實參考相關法施行辦法
  我國光緒(1903)獨立師範教育機構當時教育實習安排民國(1922),新制師範教育實施教育實習重視教育部增進師範生實習效能分別師範學校學生實習辦法師範學院學生實習服務辦法〕,規定組織實習指導委員會負責計畫指導學生實習事宜其後師範歷經改制學生數量增加教育實習重要(1982),教育部公布師範學生實習服務辦法〕,原來師範學校師範學院師範大學實習服務事宜統一規定同一辦法辦法修正實施迄今其中主要規定結業實習服務事宜明確指出實習部分包括:(1)修業期間參觀見習教學行政實習;(2)結業教學行政實習
  上述辦法教育部師範結業教育實習準則〕,揭示教育實習目標項目實施方法作為有關單位辦理參考依據目前結業實習事宜教育部教育廳統一分發實習準則配合辦理實習時間學年成績及格畢業至於修業期間的實自行規定辦理教學行政實習部分基本上實施情況大致相近差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學實習預習實地使學生機會進入教學場所熟習教學實務前者同學施教對象通常分組實施年級第一學期後者學生分派實習學校原任教師臨時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指導事宜年級學期實施
  行政實習學校行政實習教育行政實習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目的在於鍛鍊學生處理行政事務能力學校行政實習範圍大致實習學校重要單位業務對象教育行政實習對象包括教育部臺灣省教育廳臺北市高雄市教育局以及縣市教育局內部重要單位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範圍包括私立社教機構學校圖書館報社傳播事業單位社會慈善機構上述行政實習方式及時固定實際情形斟酌實施
  上述可知長期以來教育實習一直我國師資養成重要過程內容其他類別的實工廠實習不同公布〔師資培育法〕開放師資培育多元管道強調實習必要未來教育實習可能重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si̍t-si̍p
解釋:
  1. [ 動詞 動詞 ] 實地練習及操作。 實地練習操作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實習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相關臺灣台語 見習實習
相似詞 練習、演習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