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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詞條名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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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 IEP )是針對某一學童的教育需要,由一 組的專業人員和家長共同擬定的教育方針及課程內容,以書面方式提出完整的規劃。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法律基礎
中華民國
-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 1997 )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劃。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 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目的
明確提示教育計畫和計畫內容
- 制定一套適合某一特殊學生需要的教育方法。
- 根據教育方法擬出詳細的教學內容和各項教學服務。
表明績效責任
- 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建立個別化教育計畫。
- 使合適的教育人員擔負起教學成敗的責任。
- 始終密切注意學童在各項既定目標上的進步情形。
- 研究改進效果不佳的課程安排。
促進家長和學校之間的溝通
- 讓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IEP研 擬小組。
- 教育人員把教育計畫的目標、內容告訴家長或學生本人,使其瞭解IEP所要達成的預期目標、學習內容和進行方式,以促進 學校與家庭的瞭解。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功能
-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的架構
-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服務的指引。
-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計畫管理的工具。
- 提供兒童學習後的評鑑。
- 提供學校教育人員與家長溝通的機會,並共同參與兒童的學習規畫。
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的程序
- 接受轉介申請
特別項目的評估﹝視需要而定﹞
- 家長同意評估
家長同意書簽字
- 資料的收集
- 教室內的觀察
- 普通班教師觀察
- 特殊教師或診斷測驗者,或相關人員觀察
- 測驗
- 學業成就測驗
- 性向測驗
- 認知/知覺/統整測驗
- 特殊的視知覺缺陷
- 其他
- 會診
- 診斷﹝決定是否接受特殊教育﹞
- 核心小組人員包括父母、本人、教師、測驗人員、社會工作者。
- 通知IEP會議
- IEP會議
- 人員應包括父母、教師、測驗人員、學生本人、社會工作者、學校行政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 特殊教育服務的項目
- 教育安置
- 通知學校有關的單位關於IEP的執行計畫。如:教務處、特殊班、普通班。
- 教育安置
- 資源班/會學校教務處
- 自足式特殊班
- IEP計畫的編寫
- 由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根據學生的程度與需求編寫。
- 記錄每次教學時學生的學習狀況,必要時予以修正。
- 短程目標檢討由任課教師參與,總檢討會由父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 評量重點為IEP教學是否達成。
- 檢討中止某些教學目標。
- IEP檢討會議
- 每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做一次IEP檢討。
- 每年至少一次總檢討,檢討的時間以學生的生日做為基準。
- 新IEP的編寫
- 繼續原有未完成的特殊教育計畫。
- 改變特殊教育計畫。
- 教育服務增加或減少,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
每一個IEP必須包括如下的內容
學生目前的能力水準
- 年紀小的或重度身心障礙者,評估重點在生活自理能力、語言能力。
- 年紀較大或身心障礙較輕者,評估重點在學業能力或職業技能。
- 敘寫內容可包括學生認知能力、溝通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年度的長程目標
以兒童目前的能力水準,在數個學習領域內決定年度長程教學目標,並設計課程的內容。
短程的教學目標
根據年度終點目標,詳細列舉每日教學活動的目標。
特殊教育服務
提供特殊教育安置的方式,如:自足式特殊班、資源班、住家、住院教學,並說明學科重點,每日﹝週﹞實施特殊教育的時數等。
教育相關服務
包括交通、語言治療、物理治療、每週服務次數、時間等。
實施日期和期限
實施的日期包括開始、結束、期限長度應明白記載。
評鑑標準和程序
評鑑必須以教學目標作根據,長、短程目標均需加以評鑑。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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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