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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籤論(labeling_theory)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標籤論(labeling_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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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經典的標籤論是由貝克(Becker)所提出的,貝克的想法受到萊莫特(E. Lemert)的影響,認為行為並非先天就可以決定好壞,而是由社會所認定何為正常行為和偏差行為。

標籤理論是解釋個人偏差行為的一種主張與論點,一種社會對行為、個人或群體賦予肯定或通常為否定特徵的過程的分析,稱之為貼標籤。認為違反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則的行為,是經由訂定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定的權威人士,對個人貼上「偏差」的標籤之後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偏差行為是社會造成的,並不是這些人天生就是壞胚子,天生就會做壞事,也不是永遠做壞事。

此理論是從社會環境因素影響個體行為的觀點,認為人的行為之所以變得不正常,是因為別人說他不正常所導致。所謂標籤是指為一個人或群體加上一個罪名,把他(們)認定為偏差者。以社會學觀點來看,貝克認為欲解釋偏差行為,要觀察的對象必須包含兩種,一種是犯罪人,另一種是負責逮捕、審判的人,而前一種代表被標籤者,後一種則代表標籤者。換言之,犯罪與否是一種社會反應的過程,當標籤者決定將規則與懲罰加諸於某些行為上時,就是標籤偏差行為的開始,同樣地,如果這個社會對某項行為沒有反應的話,即使這些行為再怪誕,也不會被認為是偏差行為。

而以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標籤論,它更屬於自我認同的一種心理過程,指的是大家都說如何如何,就好像給當事人貼上一個標籤,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果然就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去改變,使「說」產生了標記作用。而當事人也可能會以過去的缺點或錯誤來建立自我認同,這也是一種貼標籤。舉例而言,我無法完成某人的期望,就對自己說:「我是個沒有價值的人,我很沒用。」因而對自己沒有自信,不敢冒險。

標籤論已被用來解釋少年犯罪與各種變態行為的心理成因,也被用來說明學校教學的不當措施,會對學生的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放牛班」、「啟智班」等名稱,都有可能會對學生心理上產生標記作用。

來源

標籤的概念源自於Frank Tannenbaum在1938年出版的《犯罪與社會》(Crime and Community)一書,主張青少年犯罪行為是社會給青少年的錯誤行為貼上「不良青少年」標籤之後逐漸形成的,這種用社會標籤來解釋青少年走上犯罪行為絕路的論點,啟動標籤理論的發展。1951年Edwin Lemert 出版《社會病理學》(Social Pathology)一書,電訂標籤理論的基礎。之後Howard Becker在1963年出版《局外人:偏差社會學研究》(Outsiders: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一書,把標籤理論做系統性的闡述,並加以發揚光大,成為眾所皆知的主張。

參考資料

柯瑞(2001)。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六版)。(鄭玄藏等合譯)。台北市:雙葉。

張春興(1989)。張氏心理學辭典。臺北市:臺灣東華。

蔡文輝(2002)。社會學。台北市:三民。

戴維.賈里、朱莉婭.賈里著(2005)。社會學辭典(二版)(周業謙、周光淦譯)。台北市:貓頭鷹出版。

瞿海源、王振寰(2003)。社會學與台灣社會(二版)。台北市: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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