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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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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目錄

法人的基本概念

「法人」(legal person)係經由法律規定所創造,為一具有權利義務主體之組織,在法律上同自然人一般具有人格,此指之人格一般稱為法人格,作為一與自然人相對之概念。(註1)


法人的成立

法人之成立一句民法之規定,須依照該法人所依循成立之法規而設立,如社團及財團法人依據民法而成立,公司則根據公司法等。

設立主義

自由設立主義

法人的設立依其自由不特別加以限制。

特許設立主義

法人的設立須經由國元首之命令准許,或特設之法規准許。

許可設立主義

法人的設立應經由主關機關之同意。

準則主義

法人的設例以法律規定作為準,符合要件即可成立。

強制主義

法人的設立由國加強制。

種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指依據公法所設立之組織,如鄉、鎮等自治團體;私法人則是依據私法有限公司。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以社員作為組織基礎,如校友會;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作為組織基礎,如私立學校。


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大眾之利益作為成立目的,如學校;營利法人以營利作為其目的成立,如公司。

權利能力

法人始於登記終至清算,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惟專屬自然人之權力義務不在此限。

行為能力

法人之行為能力實為權利能力之範圍。

侵權行為能力

假若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則該法人應負起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註2)


參考書目

註1:李淑明,《民法基礎五講》,台北:元照,2013年7月,頁3-20。

註2:蔡佩芬,《法學緒論》,台北:元照,2011年10月四版,頁127-132。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法人

英文關鍵字:leg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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