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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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educational equity/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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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以讓不同身分與背景的學生能夠充分發揮潛能的一種學習環境。
公平是一個相當古老的概念,其主要精神在於相同對待每一個人,不因為個人身分地位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所以公平的最初意義,就是「等量」對待,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是此意。隨著時代的演變,公平的意義已有所改變。由於個人的先天條件不同,有的出身貧寒,有的為富家子弟,男女亦有差異,種族之間也不相同,如果僅僅給予個人相同數量的對待,在實質上是不夠的,所以當今的公平一詞,已經超越「等量對待」的概念,在教育上亦是如此。
目前對於教育公平的闡釋,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把教育公平分為水平公平、垂直公平、代際公平三種。水平公平指對於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對待;垂直公平指對於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代際公平是指確保上一代的不公平待遇不會延續到下一代。第二種是把教育公平分為起點的公平、過程的公平,以及結果的公平。起點的公平就是每一人都有相同的入學機會;過程的公平是指入學之後受到相同的教育對待;結果的公平是指不同人學業成功的機會相同。1970年代,美國學者柯曼(J. Coleman)在起點、過程、結果之外,另外增加就業公平的觀點,主張相同教育結果的學生,不因不同身分與背景影響就業機會。
綜合教育公平的概念,要確保教育的公平性,必須同時從等量和不等量以及教育內部和教育外部著手。等量方面,在教育內部中,政府必須提供相同的入學機會,提供相同品質的學習內容與學習過程,並確保學生學習成功;在教育外部中,教育資源的分配要符合均等原則,確保同一地區內的徐生享受相同的教育資源。不等量方面,在教育內部中,要給予教育弱勢者更多的入學機會保障,在教育內容當中,要適時調整學習內容與教學方法、實施補救教學,使每一位學生都有成功學習的機會;在教育外部中,對於弱勢地區、家庭或個人要給予額外的支援與補助,讓弱勢者有向上流動的機會。我國現階段僅在國民教育階段符合入學機會平等的教育公平概念,在教育過程與結果的公平方面,仍有一段距離。至於國民教育之下以及國民教育之上的教育階段,由於教育內部本身以及教育外部的條件在事實上都不平等,所以在入學機會、教育過程、教育結果方面,均有不公平的現象,亟待謀求解決之道。未來宜建立一套適切的監督與評鑑機制,使政府能夠提供公平的教育機會、每一所學校都能提供優質的教育內容、過程與結果,以充分發揮每一位學生的潛能,達成促進向上流動的教育功能。
中文關鍵字:教育公平英文關鍵字:educational equity/equality
註1:吳清山、林天祐 (2005),教育新辭書, p.78-79,臺北市: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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