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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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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王俊權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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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係教育部為辦理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四月訂頒;全文計十五條,規定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事項,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檢定委員會辦理之。其檢定方式分為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兩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各項證明決定之;試驗檢定,除應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外,並須加以試驗。試驗檢定每年舉行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始時舉行;無試驗檢定則於每學期開始前舉行。檢定之資格對象包括:高級中學教員、初級中學教員、師範學校教員、簡易師範學校教員四種。各省市辦理是項試驗檢定須於三個月前,由各教育行政機關將日期及辦法登報公布。試驗科目除教育概論、教學法、總理遺教及總裁言論等共同科目外,尚包括若干專科應試科目。試驗合格者,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重行檢定。此辦法現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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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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