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 〔 | |
| 出 | |
| 國 | |
| 留 | |
| 學 | |
| 人 | |
| 員 | |
| 工 | |
| 作 | |
| 的 | |
| 若 | |
| 干 | |
| 暫 | |
| 行 | |
| 規 | |
| 定 | |
| 〕 | |
| ( | |
| 大 | |
| 陸 | |
| 地 | |
| 區 |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何永魁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
名詞解釋: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出國留學工作的組織管理、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自費出國留學六個方面所作的規定。該項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轉。 全文共四十九條。規定中指出:「公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等留學。」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是:「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出國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留學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按照國家派遣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歸口(即按部門)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包括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選派、國外管理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畫派出的留學人員。申請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其研究或實習工作應有益於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自費出國留學,「是為國家建設培養人才的一條道,應予支持」。 |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