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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等教育法案〕(英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1870](U.K.)
作者: 沈姍姍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初等教育法案〕亦稱為〔佛爾斯特法案〕(Forster Act),是奠定英國國家初等教育組織之依據;規範了初等教育的強迫性質,也賦與國家辦理義務教育之權力。
  十九世紀時,英國提供初等教育之主要機構,為各教派所設立之學校,稱為「自願學校」(voluntary schools),但仍有些地區無任何提供初等教育之機構。因而〔初等教育法案〕乃規定,任何無自願學校或適當初等教育提供的地方,均須設立學校董事會(school boards)來負責五至十三歲兒童之教育。學校董事會獲得國家准予徵稅之權力,故能以稅收設立及維持「董事會學校」(board schools),亦即公立學校。這些董事會學校與私立學校均可接受政府之補助。
  雖然此法案訂定之目標,希望初等教育是普遍的、免費的與強迫的,但是實行之初仍需收費,只是金額較少;貧窮子女所需之費用,則由董事會供給。在宗教教育方面,並不禁止施行,唯在董事會學校則依據家長意見決定,並不規範某一教派教義之教學。
  初等教育改革之目標在十九世紀末完全實現,且有些學校董事會開始提供中等教育;其整個系統之建立在經由一八九九年的〔教育董事會法案〕(Board of Education Act)與〔一九○二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02)而更加完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初等教育法案〕(英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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