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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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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伍振鷟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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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之制定,係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實施義務教育標本兼治案〕之決議,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五月由行政院修正通過;其目的在使全國學齡兒童(指六歲至十二歲之兒童而言)於十年期限內逐漸由受一年制、二年制,達於四年制之義務教育。義務教育之實施,應注重實際生活之教育,分三期進行:(1)自民國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止為第一期,在此期內,一切失學年長兒童及未入學之學齡兒童至少應受一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辦理一年制之短期小學。(2)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起至三十三年七月止為第二期,在此期內,一切學齡兒童至少應受兩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辦理二年制之短期小學。(3)自民國三十三年八月起為第三期,義務教育之期間定為四年。 為辦理義務教育,全國各省縣市應畫分為若干小學區,準備實施義務教育。且義務教育之施行,除辦理短期小學外,亦應施行下列各事項:(1)推廣初級小學;(2)充實原有學校之學額;(3)厲行二部制;(4)改良私塾;(5)試行巡迴教學。至於義務教育經費,以地方負擔為原則,但對於邊遠貧瘠省分,及其他有特殊情形之省市,得出中央酌量補助之。又關於義務教育之實施,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應特設義務教育委員會協助推行。而在學校數量已足收容當地學齡兒童之地方,凡身體健全之學齡兒童,均應入學,違者政府得採必要之行政處分,強迫入學;在第一期內對於年長失學之兒童亦同。此外,教育部於本暫行辦法大綱施行屆一年後,應根據各地實施情況,擬定義務教育法草案,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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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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