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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暫行教學綱要(草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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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徐輝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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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幼兒園暫行教學綱要(草案)〕是大陸地區有關幼兒園教學工作的文件。由教育部於一九五二年頒布,並於一九五四年作過一次修改。文件具體闡述了幼兒園大、中、小各班幼兒的年齡特點和教育要點;規定了按年齡分班的學習期限:小班三至五歲,中班五至六歲,大班六至七歲;還規定了幼兒園各科教學的目的、內容、教學要點及設備要點等。 其中規定幼兒園的課程設置為:體育,包括日常生活、衛生習慣、體操、遊戲、舞蹈和律動等;語言,包括談話、講述故事、歌謠、謎語;認識環境,包括日常生活環境、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圖畫、手工,包括圖畫、紙工、泥工、其他材料作業等;音樂,包括唱歌、表情唱歌、聽音樂、樂器表演;計算,包括認識數目、度量。 該暫行教學綱要(草案)頒布後,一直是大陸地區幼兒園教學工作的指導依據。直到一九八一年教育部頒布〔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之後,幼兒園的教學工作才另有新的指導依據。新頒的綱要將幼兒園的教育內容和要求,分為生活衛生習慣、體育活動、思想品德、語言、常識、計算、音樂、美術八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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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園暫行教學綱要(草案)〕(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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