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 〔 | |
| 成 | |
| 人 | |
| 中 | |
| 等 | |
| 專 | |
| 業 | |
| 學 | |
| 校 | |
| 暫 | |
| 行 | |
| 條 | |
| 例 | |
| 〕 | |
| ( | |
| 大 | |
| 陸 | |
| 地 | |
| 區 |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賴立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
名詞解釋: 〔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頒發的教育行政法規,共七章三十四條。該條例規定,成人中等學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設置的幹部、職工、農民中等專業學校,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及中等函授教育機構等。強調地區與部門之間,普通中專與成人中專,各種形式的成人中專之間橫向聯合與協作,以提高辦學的整體效益。該條例中要求實行多形式、多管道、多規格辦學。積極發展廣播、電視、函授教育,擴大教育容量,並舉辦多種形式和不同內容的單科班、短訓班,試辦中專專修班,逐步開展崗位職務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逐步實行成人中專的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單科證書三種證書制度。實行學年制或單科累計制。此條例還規定,成人中專學校主要招收具有與報考專業相合而有實踐經驗的初中畢業程度或同等學歷的幹部、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脫產學習的全科班學員須具有兩年以上工齡(農民中專的學員要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對確有學習條件的幹部可適當放寬到四十五歲。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學員,學完全科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並完成實驗、實習,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部、委教育司(局)統一在證書上驗印,由學校頒發。獲得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該條例提出了學校設置、專業設置、辦學規格方面的原則要求,並具體規定了建校的條件和建校審批程序。(參見「脫產學習」) |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