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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俊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十八年(1929)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首度公布〔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全文計十四條;其後歷經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三十四年五月十日、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五十三年一月六日等四次修正,至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經報奉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三七○八號令廢止。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又再另定〔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以資適用。
  原〔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規定,凡私人或團體捐助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館、民眾教育館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者,均可依該條例給予褒獎。褒獎方式分獎狀、獎章及匾額三種。獎狀分四等,由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給予之;獎章分金質、銀質兩種,由教育部給予之;匾額由國民政府給予之。三十六年修正規定捐資給獎標準為:捐資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者,給予四等獎狀;捐資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者,給予三等獎狀;捐資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者,給予二等獎狀;捐資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者,給予一等獎狀;捐資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者,給予銀質獎章;捐資一千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者,給予金質獎章;捐資五千萬元以上者給予匾額。
  上列給獎標準於五十二年(1963)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院修正,五十三年一月六日教育部亦以臺(53)參字第○一八六號公布調整標準為:捐資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者,給予四等獎狀;捐資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者,給予三等獎狀;捐資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者,給予二等獎狀;捐資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者,給予一等獎狀;捐資三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者,給予銀質獎章;捐資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者,給予金質獎章;捐資一千萬元以上者,給予匾額。凡符合條例規定應給予獎狀或匾額者,由主管官署或當地領使館開具事實,並檢附捐資證件及履歷表報轉由給獎機關核辦。該條例另規定捐資在蒙古、西藏地方者,由蒙古各蒙旗官署、西藏地方官署,依本條例規定分別受獎,年終彙報教育部、內政部、蒙藏委員會備案。又凡以不動產或國幣以外之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國幣計算。外國人捐資者準用之。
  民國七十五年(1986)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褒揚條例〕,其中第二條第四款明訂: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依該條例予以褒揚。七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體育場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據此,教育部爰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臺(83)參字第○○九二七一號令發布〔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全文計九條。規定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得予以獎勵。重要修正條文包括:捐資給獎標準為捐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申請給獎方式為:其受資單位屬地方管轄者,由所在地省(市)政府給獎;其受資單位屬中央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另規定經募捐之金額超過上列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則不適用該辦法。至外國人之捐資準適用之,其獎勵由省(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該辦法已取消捐資在蒙古、西藏地方之獎勵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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