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 〔 | |
| 關 | |
| 於 | |
| 高 | |
| 等 | |
| 學 | |
| 校 | |
| 各 | |
| 級 | |
| 領 | |
| 導 | |
| 幹 | |
| 部 | |
| 任 | |
| 免 | |
| 的 | |
| 實 | |
| 施 | |
| 辦 | |
| 法 | |
| 〕 | |
| ( | |
| 大 | |
| 陸 | |
| 地 | |
| 區 |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何永魁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
名詞解釋: 〔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對任免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中有關級別、人數以及管理權限所作的規定。該辦法於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公布。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黨委正副書記和正副校長的職數一般為五至七人。其任免由學校幹部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報中央、國務院審核批准,並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2.高等學校原則上不再新設顧問和名譽校長。 3.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應由配備專職相當於校黨委副書記級的幹部擔任,其任免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4.實行「雙重領導」,以中央各部委為主管部門的高等學校,其黨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的任免,由主管部門在充分考慮地方黨委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審批。 5.高等學校經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長一般由校長或副校長兼任,其任免由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批。 6.規模較大的高等院校,可設立總會計師。其任免經學校報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學校辦理任免手續。 7.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或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祕書長或教務長、總務長(均不設副職)。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8.不設置祕書長或教務長、總務長的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校長助理一至二人。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9.少數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在校內設置的學院一般不作為一級行政機構。其院長一般由教授或副教授擔任,並可配備專職領導幹部(處級)一至二人。其任免由學校決定。 10.高等學校中經主管部門核准的系(所)級機構,正副系主任(所長)和黨總支正副書記各設二至三人,其任免由學校決定。 11.高等學校的處(部)、系(所)級以上領導幹部,由黨組織統一管理和調配。 12.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走群眾路線,以保證任用幹部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 13.該辦法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任免,各主管部門可參照該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