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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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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方彤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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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在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五二年七月頒布〔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共二十一條。其主要內容如下:(1)高等師範學校分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兩類,師範學院修業年限四年,師範專科學校為二年,均招收高中及師範學校(須服務期滿)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2)師範學院的任務是培養高中及同等程度中學的師資,師範專科學校培養初中及同等程度中學的師資。(3)高等師範學校的設置、變更,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統籌決定,大行政區設立的師範學院由該區教育部直接領導,省(市)設立的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由省(市)教育廳(局)直接領導。(4)高等師範學校的教學科目依據中學教學計畫設中國語文、外國語文、歷史、地理、數學、物理、生物、教育、美術等系科,各系科的教學計畫及各科目的教學大綱另定之;參觀和實習是教學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5)高等師範學校的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在校期間一般不得中途自請退學或轉學,經院長或校長批准者,給予非轉學或退學者發轉學或修業證書,畢業生由政府分配工作。(6)師範學院得附設中學、師範學校、小學及幼兒園,師範專科學校應附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兩類學校應設函授部和夜校,使師範生利用這些附設機構進行教育實習,觀摩聽課,加強研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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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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