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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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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于超美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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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為推進幹部制度改革,在高等學校全面試行校長任期制而制定的法規。 校長任期制從一九八○年起,在部分高等學校開始試點。一九八七年三月發布〔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共計十條。 1.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均實行任期制。 2.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的任期一般為四年。學制為五年以上的學校,任期可為五年。 3.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經上級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連任。 4.校長應在任職後半年內提出本屆工作規劃,由校黨委(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學校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向全校宣布,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對任期內校長、副校長,學校怎一、二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上級主售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諸方面。考核結果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對正副校長獎勵、晉級、任免等的主要依據。 6.校長、副校長在任期屆滿時,上級任免機關應提前確定其是否連任並通知本人。繼續連任的校長,需制定下屆工作規劃,不再連任的校長,應向下屆校長妥善移交工作。 7.對任期內的校長、副校長,上級任免機關有權調整、調動、變動其領導職務。凡已達到國家的離休、退休年齡的,除少數正職確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應退出領導崗位。 8.校長、副校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須由本人向上級提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生效。上級任免機關應在接到辭職報告後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9.兼任專業技術工作的校長、副校長任期屆滿後,應給予一年(任滿一屆)或二年(任滿兩屆以上)左右的學習進修時間。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應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10.全面試行校長任期制的範圍,由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隨著此項試行辦法的發布,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已逐步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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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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