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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僧官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蔡纓勳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僧官制度,在印度佛教中,僧侶並無官職之制;印度僧團雖有上座及負責敲鳴犍稚、監督進食等事之維那,又有寺主、直日及直月、直歲等職,如僧尼觸犯戒律,多由僧團自行裁決處分。我國僧尼多受政府庇護,不得實行自治制度,故有僧官之設。
  中國僧官制度始於魏晉南北朝,歷朝多沿襲其制;唯僧官之職位名稱隨朝代遞嬗而迭有詳略虛實之變更而已。
  北方初立僧官,據梁[高僧傳]卷六僧 傳載,後秦姚興(393~416)始立僧 為僧正,僧遷為悅眾,法欽及慧斌為僧錄,以掌管僧尼。北魏時,道武帝設道人統,以統攝僧徒。文成帝,則設立一元化之僧官制,中央設置監福曹,以道人統為正僧官,都維那為副;地方設僧曹,以州沙門治事。後來,監福曹改為昭玄寺,置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三人,並置功曹及主簿員等職。宣武帝永平年間(508~511),於各州郡諸寺設三官,以上座、寺主、維那等任之。
  與北魏同時之南朝,僧官制度始於東晉安帝於蜀郡設地方僧官;劉宋武帝年間,始設中央僧官。明帝泰始元年,任沙門僧瑾為天下僧主;南朝歷代僧官即沿用此僧正或僧主之稱。然地方之僧主、僧正較中央之僧主僧正更有實權。泰始二年(466),首次任命比丘尼為僧官,以寶賢為都邑尼僧正,法淨為都邑尼都維那。
  隋代承襲魏齊等制,僧官以統為正,都為副,亦沿用僧主、僧正之稱;改昭玄寺為崇玄署,置於鴻臚寺(接待外賓、朝貢者之官銜)之下。唐初則廢除中央僧官,另以俗官治理僧團之籍隸、事務等;武后時,以祠部掌理佛事。中唐時,才設中央僧官。此外,唐初設有僧統,為地方最高僧官,一直到五代。
  兩宋時代,於首都開封設左右街僧錄司,掌理僧院帳籍、補授僧官等。地方僧官沿用唐制,各州設僧正一名,其下設副僧正、僧判等;其後又於若干州加設都僧正。
  元代以宣政院統領全國僧團,內置總統、僧錄、正都綱、副都綱等官。
  明初太祖於金陵天界寺設置善世院統領教團,置有統領、副統領等職:其後設置在京僧錄司及在外僧錄司,以管理京城內外之佛教事務。到清代僧官制度沿襲明代,然已無統攝僧尼之實權。
  參見[大宋僧史]、[古今圖書集成神異第五十九及六十五]、[佛祖統紀]、明復著[中國僧官制度史]。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國僧官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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