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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性 - 教育百科
主 | |
觀 | |
性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ubjectivity |
作者: | 湯梅英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主觀性又譯為主體性,就字面而言,與主體(subject)、主體的或主觀的(subjective)及主體主義(subjectivism)密切相關;實際應用時,大抵指採取或維護主觀的、主體的觀點或方法的任何思想,皆具有主觀(體)性的特質。 主體一詞源於拉丁文sub及jacere,意「丟在下面」或「置於下面作基礎」,與實體(substance, substratum)意義相近;係指作為基礎的、負載的實在存有物。由此可知,被負載的事物是負載者的存有限定,必須藉由負載者而成立。主體最初的涵意,見於亞里斯多德所重視的邏輯中,即邏輯主體,也稱為主詞或主語;與其對立的是述詞或謂語(predicate)。此時主體即為存於世間的實體,因此在一般的陳述中都是將存有物作主詞,而將某一限定作述詞。此外,依拉丁文原意,所謂負載之說,在哲學上即是指自我係其行動的主體,也就是自我清楚意識到行動,以及某些情況屬於自我,並在自我身上。另外,主體與客體相對,指自我的意識與另一事物(對象)相對立;此時的主體可指心理主體或是由肉體和靈魂所構成的人之整體。 由主體的意義出現後,在哲學討論中,不基於客體或客觀事實,而以主體或主觀的感受為依據,稱為主體的或主觀的。因此,主體主義認為認識主體的情況或傾向,是決定知識有效性的原則,此種觀點與客體主義相反。 在知識論的探討中,認識主體與被認識的客體,可說是討論的重點。從主體而言,知識的標準可能是以個別的人為準;也可能是以文化背景或種族等心理型態作為標準;也有人認為應以人類共同天性或思想的某些形式為準。其中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所主張的主觀(體)性不同。理性的主體論認為對象是被主體所決定;若沒有一能認知的主體,則根本沒有可被認知的對象。因為知識之為知識,必然就是思維主體的一些操作或一項活動,此種知識出自主體的特性(即主體性),並不妨礙知識之成為客觀。反過來說,知識之主體性使知識的客觀性(對象性)成為可能且有意義。在康德的知識論中,主體性一辭,特別指思想之主體,亦即指「先驗的」(transcendental)理性的權威。因此康德的主體論,與經驗主義者所倡以為知識皆由主觀的印象與觀念構成的學說,迥然不同。 有些學者認為主體主義多少意味著以變化無常的感受與傾向為標準,因此不算在純屬存有知識論的範疇談主體性,但在價值問題探究方面,卻主張個別的感受標準,此種說法,認為道德價值的終極標準是道德的特殊感受,美的終極標準是個人的品味(taste);此派學說稱為價值主觀主義(value subjectiv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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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主觀性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