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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則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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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hù huì yuán zé |
解釋:
國與國交往時,依平等原則互相給予相同或類似的權利,承擔相同或類似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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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互惠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互惠原則或稱恕道原則,是當代理論倫理學所認可的道德原則之一,意指「仁愛、互惠、寬恕」等德性,也就是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基督教〔聖經〕所揭櫫的金科玉律(The Golden Rule):「你願意人怎樣待你,你也當怎樣待人。」根據互惠原則來看,道德規範應該是「可欲的」(desirable)而不只是「所欲的」(desired)。 「可欲的」道德規範可從兩方面加以分析:一是道德的可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一是可逆轉性(reversibility)。關於道德的可普遍性方面,所蘊涵的問題是:「若每個人都要作某件事時,你是否會判斷某事為對的?」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對此曾提出了道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觀念,此種定言令式具有道德價值,而且是可以普遍化的,但並不涉及任何實質目的。康德以為此種定言令式除了是普遍的法則外,也是自由的法則與自律(autonomy)的法則,每個人在決定自己的行動時,都必須考慮別人的理性意志;每個有理性者都是值得尊敬的,所以我們不應將別人當成工具,而應當作目的來看待。亦即依康德之見,道德若要具有普遍性它必須慮及別人而尊重別人的理性意志,也就是必須考慮到「互惠原則」。至於道德的可逆轉性方面,所蘊涵的問題是:「如果站在其他人的立場,你還會判斷此事為公平的嗎?」這顯然也是一種互惠原則的表示。當代道德心理學家皮亞傑(JeanPiaget, 1896~1980)曾根據康德的自律(autonomy)觀念,將兒童的道德發展分為「他律」(heteronomy)與「自律」,並且認為此兩種道德性(morality)與不同的社會互動(social interaction)有關;一是對於成人權威的尊重,另一就是同儕間的互惠性(reciprocity)。郭爾保(Lawrence Köhlberg, 1927~1987)也曾根據自律的觀念論述兒童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的六個發展階段,其中「互惠性」觀念內涵的發展也占有重要地位。對於大部分的道德學者而言,成熟的道德準則應該是可欲的與自律的,而此種可欲的與自律的道德為了要能達成普遍化與可逆性,個人必須撇棄自我中心的道德觀,轉而強調尊重他人的互惠性。 在當代的理論倫理學中,有許多學者認為一些道德哲學上的主要概念如善(good)、正義(justice)、幸福(happiness)等很難作出明確的界定,是故僅能以一種較為合理的「道德的互為主體性」(moral intersubjectivity)的分析,建立一些較形式、高層次的道德原則,作為道德判斷的規準。在他們所提出的高層程序原則(principle of procedure)中,互惠原則即是其一;與其他的道德原則如吾-汝原則(principle of I-Tnou relationship)、公平原則(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自由原則(principle of freedom)與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等,都是程序原則的理性論證之共同基礎。若非藉由這些較明顯的原則,程序原則將流於空幻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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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互惠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