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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培生(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韓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代培生又稱「委培生」,即由用人單位委託高等院校培養的學生。一九七七年以前即有此種代培生;一九七八年大陸開放改革以後,由於經濟發展而致人才短缺,用人單位願意付費要求高等院校開設專門課程培養該單位需求之人才,稱為委託培養。一般由用人單位及校方以合同形式進行。由於代培形式在國家招生計畫以外招生,學生程度也較低,因此受到中央政府的制止。國務院於一九七八年七月發出〔關於高等學校「代培生」問題的通知〕,決定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學的「代培生」,原則上允許跟班學習,但畢業時只發給修業證明,不發畢業證書;一九七七年恢復統一招生考試之後入學的「代培生」一律退回。以後高等學校不得在計畫之外接受「代培生」。
  但隨著經濟及社會觀念的發展,政府對代培生的態度迅速變化。一九八四年根據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發布〔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學生的試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學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確認委託培養的地位,而且認為是發掘高等學校的辦學潛力,開闢高等學校新的經費來源,加強學校與社會聯繫的好方法。規定中列明「在保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招生計畫完成的前提下招收。委託單位均可通過協商簽約,交納規定的培養經費(文科每年七百至一千元、理科九百至一千二百元、工科一千至一千三百元),委託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用人單位委託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學生一律採用合用制。合同中應載明招生專業、年度招生數、招生來源(及預備性生源)、各項費用、雙方責任與權利及違約賠償辦法。代培生可以來自原來委託單位,也可以由院校招生,但聲明畢業後須往委託單位就業。」
  委託培養學生在校期間由受委託學校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管理,享受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一切待遇,校方不得降低學生的基本學習、生活條件,也不得降低對委培生的德、智、體要求。委培生畢業後到委託單位工作,工資待遇亦不低於普通畢業生工資標準。本科委託生可以報考研究生。
  代培生帶來的財政收益,已經成為高等院校維持日常支出的主要收入之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代培生(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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