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美國) - 教育百科
| 個 | |
| 別 | |
| 化 | |
| 家 | |
| 庭 | |
| 服 | |
| 務 | |
| 計 | |
| 畫 | |
| ( | |
| 美 | |
| 國 |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英文: |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USA), IFSP |
| 作者: | 蕭金土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
名詞解釋: 美國在一九八六年通過的[九九-四五七法案]中,要求各州須發展一個全州性的方案,以提供出生到三歲的兒童廣泛性的評量,並接受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在法案中明訂學校在為三歲以下兒童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時,一定要讓父母參與計畫的擬定,以發展一個完善的教學方案。因為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重點不只放在每一名障礙兒童的身上,更放在家庭上。在早期介入方案中,承認兒童是家庭一分子,所以需要家庭所有成員全部參與,方案才會有成效。因此詳訂能促進孩子發展的各項服務時,家庭也需要考慮在內。同時兒童的父母亦有權利請求協助發展個別化的家庭服務方案。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之內容在法案中有明文規定,包括下列幾項: 1.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提供教學。 2.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提供其他資源。 3.父母應參與計畫的擬定。 4.描述如何運用家庭的長處以增進兒童的發展,即描述家庭在促進兒童的發展中所具的優點。 5.確定家庭的目標,指出在父母早期介入方案中所負擔的任務;以及和父母商討決定家庭的優點和需求,進而共同訂定家庭目標。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類似個別化教育方案(IEP),其主要內容包括:描述兒童現在的能力水準;七述家庭之優缺點;細述符合計畫目標之要項、程序和可能的時間;列舉符合兒童和家庭需要的服務,如:作業治療、特殊教育、醫學診斷和諮詢服務。 |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美國)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