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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生保健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ugenic Health Law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乃在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九日,由總統頒佈「優生保健法」,明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則為省(市)及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而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非經中央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本法也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下列檢查:
1.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2.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3.有關精神疾病檢查。另外,主管機關也應實施下列事項:
1.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2.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3.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優生保健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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