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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級師範學堂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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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江瑞顏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優級師範學堂緣於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行的〔奏定學堂章程〕,其中明確規定「辦理學堂首重師範」,並認為〔欽定學堂章程〕中的〔師範館章程〕尚屬簡略,於是另訂〔初級師範學堂章程〕及〔優級師範學堂章程〕;其中優級師範學堂的規制如下: 1.立學宗旨:優級師範學堂以造就初級師範學堂及中學堂之教員、管理員為宗旨;並以此兩種學堂師不外求為成效。 2.建制課程:優級師範學堂於京師及各省城各設一所,共分設三科:一為公共科,二為分類科,三為加習科。凡初入優級師範學堂之學生必須先學習公共科一年,課程計有人倫道德、群經源流、中國文學、東語、英語、辨學、算學及體操等八科,畢業後再入分類科。分類科共有四類,第一類以中國文學、外國語為主,第二類以地理、歷史為主,第三類以算學、物理、化學為主,第四類以植物、動物、礦物、生物學為主;學生任擇一類修習,三年畢業。分類科畢業後,若自覺於管理法、教授法學力尚不足用者,可自願留學一年,是為加習科。加習科學生須自人倫道德、教育學、教育制度、教育政令機關、美學、實驗心理學、學校衛生、專科教育、兒童研究、教育演習等十科中加習五門以上,畢業時須提出其著述論說,以考驗其研究所得。 3.學生來源:入學學生以在初級師範學堂及官立中學堂領有畢業文憑者為主,私立中學堂畢業生須經各省學務處驗明其程度。欲報考優級師範學堂者,須經該地府州縣官薦舉,才能參加考試。考試科目為中國文學、英語、算學、地理、歷史、格致等六科。已准入學者應出具甘結,言明畢業後必盡義務,並由正副保人出具保結備案。 4.在學待遇:公共科及分類科學生在學費用由官費支給,如習科學生,其由分類科畢業生中選取者,仍由官費支給,否則由學生自備學費。 5.義務:分類科畢業生有服務本省及全國教育職事之義務,服務年限六年,前二年由學務大臣及本省督撫指派職裏,不論何地何事,均不得規避。若有不得已事故,實不能盡義務者,可具稟聲明實在情形,經督撫及學務大臣核准,得豁免服務年限。若有不盡義務或因事被撤銷教員執照者,當償還在學時所給學費,以示懲罰。服務年限過後,可入大學堂肄習專門。 6.附屬學堂:優級師範學堂需附設中學堂及小學堂,以供研究普通教育法,並供師範生實習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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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優級師範學堂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