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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院(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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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徐輝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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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中國大陸的兒童福利院是政府舉辦的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中央和地方的民政部門管轄。收養對象是從出生到十五歲的無父母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與殘疾兒童。福利院中的工作人員由政府委派,對院中兒童進行保育和教養,並幫助殘疾兒童治療和鍛鍊,恢復機體功能。對不同年齡收養對象的教養方式有所不同,一般是將嬰幼兒分為嬰兒班、中班、大班與肢體功能訓練班,進行以保育為主的學前教育;對學齡兒童則實行教養結合,並安排其中的正常兒童就近入學。智力正常且有互助能力的兒童滿十六周歲後,由國家有關部門安排工作;無勞動能力的殘疾兒童滿十六周歲後,轉由地方民政部門舉辦的其他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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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兒童福利院(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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