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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的教育照顧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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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英文: | Die öffentliche Erziehungsfürsorge, Education Take Care by Government |
| 作者: | 詹棟樑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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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德國社會教育學家波伊默(Getrud Bäumer, 1879~1954)女士極力推展公共的教育照顧,在德國國會服務期間,即推動這項立法的工作。她認為把教育照顧的工作推給民間,必難做得完美,因為民間力量有限,不如政府的力量大,而要由政府做,就應從立法著手。有了法律根據,政府才有依法行政的可能。於是德國政府於一九二四年四月一日頒布了〔共和國青少年福利法〕(Reichs Jugend Wohlfahrtsgesetzt),在法中規定政府要實施公共的教育照顧,該法也成為各國制定少年福利法的藍本。 她認為人們應該了解公共教育照顧制度的建立,具有社會教育學的意義,假如人們了解這一點,配合社會教育的實施,那麼公共教育照顧就是急難的幫助。因此社會教育的發展必須把握社會的教育照顧的本質與方法。她又認為公共的教育照顧是以失去管教(失教、失養)的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為落實照顧的工作,應設青少年保護機構(Jugendamt)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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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共的教育照顧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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