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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責任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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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ivic Responsibility |
作者: | 沈六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責任」是指在自由社會中,人民有正規的方式扮演積極的角色,以影響其社會政策。公民履行責任的方式可歸納為下列五項: 1.選擇領導人物:透過初選與普選的方式,公民選舉領導人物,包括選舉地方、省(州)或全國性的公職人員。同樣重要的,人民選舉政黨選區層次、俱樂部、自願群體、聯盟與專業群體等的領導人物。2.監督領導人物對全民負責:公民以投票方式來監督領導人物。在自願的群體中,可透過會員監督,公民也可以透過請願權或與領導人物維持直接的接觸來監督。3.協助制訂法律:通常制訂法律的步驟是透過代表(民意代表)在立法機構訂定。公民透過個人接觸、信函、電訊及群體活動等方式影響代表。美國某些州與地方也提供直接立法的機會,人民可以透過請願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4.分擔司法程序:對美國的公民而言,在陪審團服務不但是一種權利,而且也是一種重要的義務。當作一種義務,與陪審團同儕公平審判的個人權利有關,公民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鑑定案件,協助檢驗法律的合法性。實際上,在一個自由社會。不得民意的法律不可能實施。5.公民可能成為領導人物: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中,所有獲得領導能力的人,都是努力贏得的。沒有特殊階級、職業、群體或政黨可能被拔擢統治大眾,領導權經常改變,每個人不但有權利,而且如果有能力,也有義務充當領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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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責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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