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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於無刑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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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傳元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刑期於無刑」,是古代聖王治國一項理想。據史籍記載,堯舜時代以德治國,注重教化,如果教化完全成功,便不須刑罰,惟在實際行動方面,有人有時不能自治,以致做出傷害別人、圖利自己的行為,為防範作姦犯科者,危害社會安寧,仍有設置刑罰之必要;以教育防患於未然,用刑罰補救於已然之。〔尚書.大禹謨〕記載,舜對皐陶說:「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於無刑。」可見當時立刑罰的目的,並不是採取報復主義,刑罰並非針對罪犯加以處罰報復,而是意在預防,五刑旨在輔佐五品之教,以刑罰補助教育之不足。故而說刑罰最好是備而不用,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使用時,也不在報復,而在於警戒使犯罪的人了解刑罰之用意,及犯罪行為所得的快樂還不如犯罪的恥辱,日後為人處事有所顧慮,不敢輕蹈法網。 堯舜以德服人,教化為主,刑罰為輔;在使用刑罰時抱持悲天憫人之心情,用刑是期望日後不要再有人犯罪,也就永遠不需要再刑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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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刑期於無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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