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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州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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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greement State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核能政策上,依據1985年「低強廢料管理修正法案」規定低強廢料最終處置乃是各州政府責任,而與核管會(US NRC)達成接管有關核能業務管制權限(如核發低強度廢料處置場執照)協定的州,稱為協定州。而許可州(Licensing State),則指協定州或任何有等效法規(就管制非AEC輻射物質而言)之州。 該法案並鼓勵各州合組區域聯盟(Compact),共同設置處置設施,目前計有九個區域聯盟。現已運轉的處置設施,有南卡Barnwell、華盛頓Hanford、猶他Clive三州的處置場,其中南卡為抗議芳鄰北卡的進度遲緩,在1995年重新開放後,特別指名拒收北卡廢料,Hanford也只收西北區及山脈區的廢料,而Clive更只收低污染量大的泥土類;加州的Ward Valley雖已在1993年拿到執照,但官司未了,始終無法營運;內華達Beaty場,在1993年關閉,Boyd郡有新場申請中;另德州及北卡,皆有案子申請中。其他處置場之規劃,目前正由各州或各聯盟積極進行中,惟既有之直接土埋方式,已不為民眾接受,新處置場多採淺地工程處置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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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協定州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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