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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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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gào sù nǎi lù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ào sù nǎi lùn
解釋:
  1. 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提告,才能審理論罪,如普通傷害罪、誹謗罪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告訴乃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ào sù nǎi lùn
解釋:
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妨害名譽罪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告訴乃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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