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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補習教育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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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富順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民補習教育係指對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失學國民,所提供的第二次教育機會。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教育兩級,分別由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兩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初級部在使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得以循序就讀,高級部則在使已受民教班或國小初級部之國民得以繼續就讀。國小補校的教學科目包括國語、數學、常識、社會、自然、生活與倫理、音樂(體育)等,共七科,每週教學時數為十二小時,通常安排在晚間實施,每週三次,每次四小時。國小補校修學期滿,成績及格,得出學校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具有國小畢業的同等資格。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的入學資格為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具國小畢業資格者,修業三年。國中補校的教學科目包括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國文、英語、數學、歷史、地理、生物、理化、地球科學、體育或音樂及其他選修科目。所用教材係採用現行教科書。教師類則皆由國中現職教師兼任。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授予結業證書,再經由學校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證明書者,具有國中畢業之同等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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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民補習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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