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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廉秀才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鍠焜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孝廉」、「秀才」是漢代人才察舉的兩個主要科目。「孝廉」指孝子和廉吏;依據儒家思想,孝是立身行道的根本,廉是擔任官吏的基本要求,所以漢代察舉人才,便以「孝廉」為最重要的科目,並且定期舉辦。「秀才」科是選拔才能優異特出的人;西漢時為不定期的察舉,東漢時改為定期舉辦。「秀才」又稱「茂才(材)」,是因為東漢光武帝名劉秀,為了避諱,所以把「秀才」改稱為「茂才」。
  漢初,新任官吏多自高官子弟選拔,對平民賢德者僅偶作不定期徵召。高祖十一年(西元前196)曾下詔諸侯王、郡守舉賢,文帝二年及十五年(西元前178、165)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這些都是不定期選才。直到武帝年間才出現定期的孝廉察舉。武帝初即位時,董仲舒在賢良對策中建議應使諸侯、郡守每年推舉吏民中的賢者二人。於是在元光元年(西元前134)詔令各郡國推舉孝子和廉吏各一人。但是地方郡國的長官並未認真察舉,所以在元朔元年(西元前128),武帝下了一個詔書,指責地方官長不盡心,竟然一個郡都推不出一個人才,並說為國舉才是地方官長的責任,不盡舉才就是不盡責,所以令朝廷中的大臣、禮官和博士會商如何懲戒。官員會商的結果,認為地方官不舉賢是不盡責、不勝任,應撤職。在如此督責下,察舉孝廉便成為郡國長官的固定職責,「孝康」成為一種定期的選才制度。
  郡國地方選拔出來的孝子廉吏,通常先擔任郎官(光祿勳屬下皇宮和朝廷的侍衛),一邊服務,一邊學習官員處理政事的方法。歷練數年後,始有機會派任官吏。另外漢代太學的教育制度也與孝廉察舉相聯繫配合;規定太學生參加歲試,甲等者擔任郎官或文學掌故,乙等者則到地方擔任屬吏。久而久之,中央的郎官和地方屬吏中讀書人漸多,地方新察舉的孝廉出身太學者乃日益增加,最後絕大多數是太學生出身,漢代的政府也就因此而變成一個以儒生為主的政府。
  由於地方選出來的孝廉逐年累積,又加上太學畢業生擔任郎官者漸增,郎署中等待分發者數量大增,所以其他不定期選舉就無需辦理,而孝廉遂成為最主要的察舉科目。同時因為人才過剩,每郡達二人乃改為分區察舉;後又演進為按照戶口比例分配,規定郡國每滿二十萬戶,每年察舉孝廉一人。東漢順帝陽嘉元年(132)更訂定限年課試,規定郡國察舉的孝廉要年滿四十,且須再經中央考試合格者才能任官,這樣孝廉察舉就成為一種初選,考試則為複選。
  「秀才」察舉,始於漢武帝元封五年(西元前106)詔令州郡察舉吏民中具有特殊才德,可以擔任將相或出使外國的人選。後來,宣帝元康四年(西元前62)派遣太中大夫等官員十二人巡視天下,並探討茂才異倫之士;元帝初元二年(西元前47)詔令地方推舉茂才異等、直言極諫之士;又於建昭四年(西元前35)派遣大夫博士等二十一名官員巡行地方,並察舉茂才特立之士。到東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36)詔令朝廷中的三公、光祿、監察御史、司隸,及地方州牧,每年皆須察舉茂才一名,自此茂才成為定期察舉。
  以孝廉和秀(茂)才相較,孝廉是郡舉,秀才是部分中央官和地方州牧推舉,因漢代有一百多郡,但只有十幾個州,所以孝廉數量遠大於秀才。至於初任官等方面,秀才科所舉多為具有優異才能或能因應特別任務者,所以派授的官職較高,通常是六百石至一千石的縣令,而孝廉通常是任三百石至六百石的郎官,兩者職級顯有差別。
  漢代孝廉、秀才的察舉,使中央官員平均地出身於各地方,因而中央與地方交流順暢,不致有太大的疏隔,各地的文化發展也頗能均衡。然而郡國察舉也有如下的流弊:
  1.由地方長官察舉人才,公正性難以確保,所以後來演變成地方士族互相請托、互相援引的畸形現象。
  2.孝廉察舉注重品德,但是品德的高下無法客觀評量,只能間接依地方風評來衡量,其流弊是造成後來的士人過度注重道德的名聲,甚至使道德流於形式化,反而激出魏晉時期厭棄禮教的風氣。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孝廉秀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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