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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租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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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xué zū |
解釋:
舊時官學設有公田租給百姓,然後收取田租作為學校各項經費的來源,此經費即稱為「學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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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學租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葉憲峻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租乃學田之佃租,其租金收入,除部分繳稅外,餘專供文廟、儒學、義學、書院經費之用。學田之來源,或由官府公設,或由私人捐置,以補官銀之不足。以臺灣為例,據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學校]載:臺灣府學田,一在鳳山縣,……一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七毫,……實收租粟七百八十一石道斗;一在臺灣縣二層行,七甲七分一釐八絲五忽,……學租粟四十四石道斗;一在鳳山縣荊蓁林,四甲二分,年輸正供粟一十八百八斗,學租二十四五道斗;康熙四十九年(1710)巡道陳璸捐置。乾隆三年(1738)奉文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為文廟、各祠香燈祭祀以及月課、修葺諸費支銷。海東書院田……實收租粟五百七十三石二斗二升三合五抄,充為書院膏火,貢生施士安置。臺灣府義學田……除納正供併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百五斗六升,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為師生膏火之資,康熙四十五年知府衛台揆置。臺灣縣學田在永康里嵌頂,下則園一片;……鳳山縣學田……下則園十甲,……中則園九十甲六分零。諸羅縣學田,在目加溜灣,康熙四十五年,攝縣同知孫元衡撥置州園四十甲,為義學膏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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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租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