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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經驗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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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春申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宗教信仰是信者與神聖對象間的接觸,必然會產生經驗。為此所有宗教都具某種形態的宗教經驗;信徒即是尋找神聖對象的人。宗教經驗是宗教信仰的核心,雖然表達形態有所不同,有狂蠻的或精緻的,有扭曲的或平穩的,有涉世的或超脫的。即使原始人也如文明人一般,有宗教經驗。 宗教經驗接觸神聖對象,奧圖(R. Otto)稱之為「令人驚訝與著迷的」感覺,表示神聖對象的不可言喻,一方面高深莫測,另一方面又具吸引人之魅力,於是信者既驚訝又為之著迷。然而此一核心經驗分散在理智、意願與行動各個層面,構成宗教在思想方面的道理,在倫理方面的誡律及在象徵方面的禮儀。此果然已由一般宗教的團體功能見出。 由於宗教對於神聖對象的信仰不同,於是宗教經驗的基本表達有所差異。大凡一神論的宗教經驗為「神在一切內」、「神在我內」、「天人合一」,或者以位際關係來說,即布柏(M. Buber)應用的「我--您」(I-Thou)之來往。至於汎神論的宗教經驗則是「神人一體」。佛教的「明心見性」是另一類宗教經驗的表達。 然而不同宗教的傳統對於宗教經驗的注意並不一致。有重於情緒方面者,於是宗教經驗集中於心理與肢體的激動。有重於所謂「巔峰經驗」(peak experience)者,於是採用非常專門的技巧,為能達到出神等等情況,這已非普通的心理境界。有重於人之整體者,宗教經驗出現於生命各個層面,導致彼此之間聯結,以及整合於與神明的交往之中。 宗教經驗的內容,過去往往限於認知與意願。自從康德(Imm. Kant)以來,開始提出宗教感情(religious feeling),作為宗教經驗的一部分。認知與意願分別以真和善為對象。至於感情的對象為悅樂。三者共存於接觸神聖的宗教經驗之中,共同相聯並不混合。現代西方宗教學派中因此產生不同的取向。浪漫主義時代的史萊爾瑪赫(F. Schleiermacher)特重宗教感情,即他所謂的絕對隸屬於神的感情。宗教感情本身僅是情緒,並無固定內涵。但它假定宗教知識,此一知識由宗教感情相隨,正常地亦有意願行動陪伴。整個過程稱為宗教經驗。至於新士林主義則特重宗教經驗中的理性因素。基督教派中,按其對於理性與自由的主張,也多強調感情。 對於經驗的來源,基督宗教以天主的啟示為基礎。啟示即是神的自我通傳。神即是愛,於是宗教經驗接受啟示為信,對天主還愛,以及走向永恆的希望。信、望、愛成為接觸神聖的主要經驗,亦即理性、意願與感覺在宗教層面上之經驗天主。另一方面佛教以自力作為宗教經驗的來源,歸諸止觀之道,漸頓之悟。但一般佛教徒多視宗教經驗為一恩典,並非完全由人操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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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教經驗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