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觀權利 - 教育百科
客 | |
觀 | |
權 | |
利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Objective Right |
作者: | 俞懿嫻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客觀權利或律法(Objective Right or Law, objecktives Recht)是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的重要概念,指個人以外群體的「權利」或「律法」。這裡「權利」等於「律法」,只是較法律意義更廣,泛指維護形體自由的所有條件;維護自由的條件一旦形成普遍的、有權威性的原則,即可稱作「律法」。「客觀」與「主觀」相對,後者指個人自身,前者則指個人以外社會、國家等人群團體。 黑格爾認為每個人皆具主觀意志(Subjective Will),當其自由自主、且依普遍原理行事時,即可謂「盡義務」(duty)。然而凡義務即權利,凡權利即義務,由主觀意志衍生的義務即「主觀權利」。同理,社會人群則有「客觀意志」,因而產生「客觀義務」。與「客觀義務」相對者,即「客觀權利」。例如家庭中父親對其家人有權利,同樣即需為他們盡義務;兒女對父親有服從的義務,同樣也有受到保護教養的權利。又如政府有行政權利,同樣也有行政義務。 黑格爾也認為「客觀權利」或「律法」是人類德性辯證演化的第一階段;「主觀權利」或「律法」則屬第二階段。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客觀權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