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提醒:請務必輸入聲調做結束
-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
聲母
|
|
|
韻母
|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英文: | Substantial Law |
| 作者: | 劉貴傑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
名詞解釋: 依法學而言,Substantial Law通常也譯為「本體法」或「主法」,是決定或建立強制執行權的法律,與強制執行法本身有別,與「助法」相對。「助」(Auxiliary Law)又名「從法」、「手續法」、「程序法」或「形式法」。亦即規定實體,運用程序的一種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實體法」與「助法」不同,是一種規定權利義務實體及其發生與消滅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保險法等。但實體法和助法亦有同於一法律中規定者,如破產法。 依法學而言,Substantial Law通常也譯為「本體法」或「主法」,是決定或建立強制執行權的法律,與強制執行法本身有別,與「助法」相對。「助」(Auxiliary Law)又名「從法」、「手續法」、「程序法」或「形式法」。亦即規定實體,運用程序的一種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實體法」與「助法」不同,是一種規定權利義務實體及其發生與消滅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保險法等。但實體法和助法亦有同於一法律中規定者,如破產法。 |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體法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