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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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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王厥軒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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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小學二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小學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小學初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五條規定:(1)承擔學校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小學二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者小學三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此外還須具備的條件:(1)能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2)有從事小學教學必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勝任小學教學工作;(3)勝任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工作。 小學二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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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二級教師(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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