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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等級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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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cademic Rank |
作者: | 劉美慧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教師等級制度是根據教師的學歷、年資以及學術績效(研究、出版、教學能力、對學校的貢獻等)對大學教師作等級分類的一種制度。在一九八○年代初期「教授」頭銜的用法非常廣泛,所以到一九八○年代末期,很多人都有教授的頭銜。為了改變這種情形,哥倫比亞、康乃爾、芝加哥、哈佛、密西根、威斯康辛等六所大學便建立了大學教師的等級制度,這個制度就是現行一般大學所採用的制度。 大學教師等級制度將大學教師分為四個等級:講師(instructor)、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和教授(full professor)。一般而言,講師是尚未獲得某一領域的最高學歷,或是剛進入高等教育的教師;已有某一領域的最高學歷,而剛進入高等教育的教師則從助理教授起聘;教授則是大學教師的最高等級,也同時獲得終身教職(tenure)。 高等教育並無一致性的教師升等標準,完全由學校自行決定。通常學校會組成教授委員會審查候選人的學術、教學及服務等方面的貢獻,以做為推薦升等的依據。升等都有基本年資的規定,例如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副教授經歷,才有機會升到教授。大部分學校都會規定不同等級的教師名額,以控制各等級教師的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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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教師等級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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