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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緒障礙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motional Handicapped
作者: 葉貞屏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情緒障礙在早期常出現的文獻中,與社會/情緒障礙(Socially/Emotionally Handicapped)、情緒衝突(Emotionally Conflicted)、個人及社會適應問題(Personal and Social Adjustment Problems)等名詞由於太過相似,而飽受混淆之苦。直到一九七三年美國〔九四之一四二公法〕公布後,嚴重情緒困擾(Seriously Emotional Disturbance)的概念被正式沿用至今。
  有關情緒障礙的定義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以美國〔九四之一四二公法〕對嚴重情緒困擾的定義被視作最有代表性。其定義如下:
  1.此名詞係指長期且明顯地表現下述一種或多種特質,而對教育上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1)無法學習,而又不能以智能、感覺或健康因素加以解釋。
  (2)無法和教師及同儕建立或維持滿意的人際關係。
  (3)在正常的狀況下,有不當的行為或情緒型態。
  (4)普遍充滿不快樂或鬱悶的情緒。
  (5)有衍生出與個人或學校問題有關的生理病症或恐懼的傾向。
  2.此名詞包括精神分裂症兒童或自閉症在內。此名詞排除社會適應不良兒童,除非他們已被鑑定認為在情緒上有嚴重的困擾。
  情緒障礙的分類亦是相當紛歧,奎伊(H.C. Quay)將其分為四種類型:
  1.行為失常型:主要包括反抗權威、破壞財物等行為,並且包含注意力缺陷及過動在內。
  2.焦慮退縮型:主要包括膽怯、害羞、壓抑、冷漠等。
  3.社會性攻擊型:主要包括成群結黨、犯罪、離家出走、持續性逃學等。
  4.不成熟型:主要包括喜作白日夢、懶惰、被動等退化或不切實際的行為。
  情緒障礙之形成原因可分為四方面:
  1.生理:包括遺傳、腦傷、神精功能失常、營養、生化因素反常和生理病變。
  2.心理:人格發展不健全和心理需求不滿足。
  3.環境:家庭和學校。
  4.社會文化:媒體、都市化、種族差異和社會階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情緒障礙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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