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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理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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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heoy of Punishment |
作者: | 李琪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懲罰通常是指有意地對犯罪或犯過者施以痛苦、折磨或有所損失等措施,以期收到管理或教導的效果;其理論可自懲罰的目的、懲罰的原理及懲罰的規準三方面探討。 1.懲罰的目的 傳統對懲罰目的的說法,是認為懲罰為一種「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如社會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在[勞動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ur)一書中,將懲罰視為社會制度維持其道德與社會統整的手段,可促使社會更加鞏固與強化。但是馬克斯主義學派則將懲罰視為一種「意識型態」(ideology),是為某個階級服務的工具,如傅科(M. Foucault)在[紀律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一書中強調,懲罰必定與權力及控制等概念相結合,隱含著要塑造一個順從者的意識型態。 2.懲罰的原理 歐陽教在[懲罰在教育上的上用與誤用]一文中提出懲罰的三種原理:一是報復說(The Retributive Theory),即所謂「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意思;二是懲戒說(The Deterrent Theory)即所謂「殺雞儆猴」、「懲一儆百」的意思;三是感化說(The Reformative Theory),即強調透過矯正、治療、訓練與教育,使犯過者改過遷善。 3.懲罰的規準 懲罰有正反兩面的規準;歐陽教在[德育原理]中指出懲罰的三個正面規準:一是要合於認知的原理,即有真憑實據,且有真正行為才可以罰;二是要合於道德的原則,即有益於世道人心,且大眾所認可的善良價值;三是要合於法律的規定,非出於私仇恩怨報復。 而英國哲學家邊沁(J. Bentham)在其[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tation)中,訂出了四個懲罰的反面規準可以無懲罰。二是無據:即沒有根據和要防止的危害,則行為大概無害;二是無效:即不能防止危害則不必罰。三是無益:即產生危害大於要防止的危害時也不必罰。四是無需:即考量結果,不罰代價較低時則無需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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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懲罰理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