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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存記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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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沈六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懲罰存記乃是學生獎懲方式之一。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七月七日以臺(71)參字第二三○一一號公布〔國民教育施行細則〕,其中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辦法,切實實施。」依據此項規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乃於七十六年制訂〔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七十四年制訂〔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制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分別規定「懲罰存記」辦法。 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個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得由該學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並經導師及有關教師附署。小過以下一人附署,大過二人附署,於未公布前向訓導處提出申請。凡經辦理懲罰存記之學生,在考察期間,警告兩個月,小過四個月,大過六個月,未有悔意而重犯相同過失者,應予加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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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懲罰存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